河南省商水县法院关于轻伤害犯罪案件的调研报告

文章来源: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发布时间:2021-09-09

妥善处理轻伤害案件 构建和谐邻里关系

——河南省商水县法院关于轻伤害犯罪案件的调研报告

(摘自人民法院报   2012.9.13   第八版)

在广大农村,轻伤害案件大部分是由邻里关系等民事纠纷引起的,且多数发生在亲朋、邻里甚至是夫妻之间。此类案件如能得到正确、及时、妥善处理,对于缓和社会矛盾,构筑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反之,则激化矛盾,对社会稳定造成危害。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经过深入调研,提出处理轻伤害案件的对策和建议,以期为轻伤害案件的妥善处理提供切实可行的参考方案。

一、轻伤害案件犯罪的特点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2条规定,轻伤害案件是指故意伤害犯罪中,行为人以暴力手段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被害人组织、器官结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的案件。该类犯罪非法侵害了他人身体,伤害了他人的人身健康,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商水县法院经调研发现近几年来此类案件逐年增多,2011至2012年6月共审结一审轻伤害案件87件。

对这些进行归纳梳理后,发现具有如下特点:

1.多为亲朋、邻里纠纷,甚至是夫妻矛盾。

在87件轻伤害案件中,60件是邻里纠纷,5件是夫妻(前夫妻)矛盾。案件双方日常生活中并无矛盾积怨,多为一方酗酒后无理取闹,双方发生纠纷,在情绪激愤的情况下把对方打成轻伤。5件夫妻矛盾案件中,其中3件是婚内伤害案件,2件为离婚后闹矛盾所致。

2.受害人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民事部分100%调解解决。

87件轻伤害案件,受害人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处理过程中,民事赔偿部分都能调解解决。因双方平时并无积怨,只是激愤之下的出手所致,经调解后双方能握手言和。

3.被告人多是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小,但为公诉案件。

在87件案件中,被告人均是初犯。且这些被告人在案发后都能及时向被害人道歉,并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全部为公诉案件,绝大多数被告人被批准逮捕并羁押。法院对被告人的处刑一般较轻,多为缓刑、拘役或免予刑事处罚。 

4.被告人能认识到错误,主动向受害人承认错误。

在审理中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表示以后不再冲动,不会再触犯刑法。

5.大都得到被害人谅解,双方经调解和好,被告人觉得程序繁琐。

87起案件调解后,大部分受害人都说他们没事了,双方已和好,不用管了。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大多抱怨程序繁琐,认为司法机关多此一举,滥用权力,本来心无芥蒂,这样一来,则增加了两家的怨气。

二、轻伤害案件发生的原因探析

1.为了使对方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伤害事实发生后,被害人正在气头上,恨不得立刻将嫌疑人绳之以法,判处刑罚。因此,强烈要求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一些围观者或者是当事人也第一时间报警,案件进入司法程序。

2.司法机关不科学的考核指标所致。

现在部分执法机关都有考核指标,为了完成考核任务,提高公诉、批捕率,扩大打击犯罪效果,对于一部分符合自诉条件的案件,往往启动公诉程序,有的甚至匆匆作出调查,就移送审查批捕。这样不仅不能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浪费了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进一步激化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3.被害人开始要求赔偿数额高,存在以捕促调的现象。

由于矛盾纠纷刚刚发生,被害人情绪激动,怨气在身,赔偿数额要求过高,致使一些情节较轻的轻伤害案件在民事上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公安机关只得将案件提请批捕、移送审查起诉。

4.酗酒是罪魁祸首,被告人喝酒闹事酒后伤人。

笔者从研究的此类案件来看,发生矛盾的双方,80%的案件是矛盾的其中一方喝酒无理取闹造成的。通过查阅相关研究资料证实,人在酒精的刺激下,情绪易激动、乱发脾气、判断力控制不佳,易与人发生冲突,对外界刺激敏感,有较高犯罪率。

三、预防和处理轻伤害犯罪的建议和对策

1.加强普法力度,使群众了解轻伤害案件的法律规定和处理程序。

虽然广大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日益增强,但许多当事人对自诉案件的法律规定并不了解。发生纠纷后,只知道向公安机关报案,却不知道还能向法院提起自诉。司法机关应加强此方面的普法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了解有关法律规定,以便选择更方便快捷的维权方式。 

2.以调为主,缓和双方矛盾纠纷,促进邻里和谐。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轻伤害案件,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公安机关应以调解为主。如调解不成,可走自诉。由于加害人的犯罪手段、危害后果及社会影响都不严重,且案情清楚,被害人自行获取了相关证据,对加害人采取强制措施也意义不大,对这类案件就不需要动用侦查、公诉机关的力量,将案件提起公诉。这样既可节约司法成本,又可有效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既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化解矛盾、减少对抗,又能够促进邻里和谐。

3.双方调解达成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撤销案件。

对需要经过侦查,才能查清案件事实的轻伤害案件,如侦查机关已经查清案件事实,而加害人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公安机关可以作撤案处理;对加害人不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公安机关可以将案件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加害人又同意赔偿被害人损失,而被害人也同意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可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

4.审慎适用强制措施,根据案情区别对待。

注重审查行为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害性及可能性的大小,对可拘留可不拘留,可捕可不捕的案件,公安和检察机关可不拘留,不批准逮捕,加强调解,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采取某种足以保证案件得到妥善化解的强制措施,从而避免拘留、逮捕的滥用,减少不必要的程序,从快审结案件。 

5.适当选择不起诉的处理方式,严格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大部分轻伤害案件是属于主观恶性较小、危害不大的偶发性犯罪,采取不起诉的方式处理轻伤害案件,既有利于缩短诉讼环节,又有利于给犯罪人一个悔过自新,回归社会的机会。在充分保证双方当事人权益的基础上,告知双方有自愿进行协商、和解的权利。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被害人也自愿与犯罪嫌疑人协商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并不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且已将赔偿金给付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但要注意不起诉权利的滥用,掌握好对于主观恶性较深,黑社会性质等类型的案件区别。(课题组成员:解 飞 殷晓东 张花丽)